
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
YIN CHUAN SHI XING QI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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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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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4月17日
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
YIN CHUAN SHI XING QI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工作,根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审查标准(试行)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(试行)》、《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审查标准(试行)》,结合本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 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案件时,对移送本院、属于案管中心直接受理的案件,应当认真审查,严把案件入口关。
第三条 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移送本院的侦查监督类案件,应审查是否具备以下相关条件:
1、审查逮捕案件
(l)侦查机关(部门)是否有管辖权;
(2)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、报请决定逮捕;
(3)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十二份(以下未注明法律文书报送份数的,均为一份);移送案卷完整、证据材料齐备;涉及有被害人死亡、故意伤害、毒品犯罪、盗窃、抢劫、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件,应当随案移送相关的鉴定文书或审计报告及告知书;报请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需报送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、卷宗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;
(4)提请批准逮捕书应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、在案情况、前科情况,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、类型,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需明确羁押地点;提请批准逮捕书应有逮捕必要性论述,且明确有逮捕必要;凡属于本院管辖提请批捕的案件,侦查机关必须使用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、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、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,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的报捕文书编排文书号,加盖上述印章。
(5)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,卷内需附该未成年嫌疑人的原始户籍证明及其法定代理人、亲属、邻居、村委会或居委会等辨认材料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。
(6)故意伤害案件需收集正式鉴定意见书,没有正式鉴定的应提供本人原始病历、诊断证明和法医初步鉴定意见。
(7)有被害人的案件,移送案件时需注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姓名、住址、通讯方式;已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,需注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姓名、住址、通讯方式等;
(8)案件中有在逃等“另案处理”人员的,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注明“另案处理”字样,并随案移送相关证明材料(详见《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“另案处理”案件的规定》)
(9)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,经再次侦查补充新证据后,应重新提请逮捕。
(10)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暂不装订,我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对案件进行电子扫描后,再对案件进行装订,由本院提供装订工具。
(11)案件承办人情况(姓名、联系方式等)。
2、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
(1)是否属于本院管辖;
(2)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请(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请);
(3)本院批捕的案件:提请批准逮捕书(提请逮捕书)复印件、(批准)逮捕决定书复印件、逮捕证复印件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(侦查机关)、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、案件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;
(4)案件承办人情况(姓名、联系方式等)。
3、复议案件
(1)是否属于本院管辖;
(2)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复议;(收到不捕决定书五日以内)
(3)提请复议案件意见书一式七份;
(4)侦查卷;
(5)案件承办人情况(姓名、联系方式等)。
第四条 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,应审查是否具备以下相关条件:
1、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。本院受理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的范围包括: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。常见几个罪名的受案标准为:抢劫、盗窃案件涉案金额分别在30万、50万元以下,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,普通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,毒品类案件涉案毒品(以甲基苯丙胺为例)数量在200克以下。
2、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,案卷是否规范(起诉意见书一式十份;起诉意见书应书写规范;卷宗目录每卷独立编码,页码用铅笔编写,多册卷宗页码不连续编写。)
3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,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;对于现场勘验检查后提取部分实物作为检材后剩余的物品,应随案移送;对不宜移送的,应当将其清单、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随案移送;在侦查环节询问时有同步录音录像的,应制作光盘,注明来源,随案移送;有涉案钱款的,要求直接存入本院指定的赃款账户,转账凭证附卷移交。对于物品已发还的,发还清单与扣押清单要相一致并附卷内。
4、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,审查是否有换押证;换押证的羁押地址填写应当明确(换押证第二联除换押号以外,其他内容不得填写),应当加盖侦查机关印章。
5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,要求注明联系方式,并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,如有证人的亦应列明具体的通信联系方式。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,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六个月移送审查起诉。
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,需提请批准逮捕后再移送起诉。
故意伤害案件,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未赔偿的,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。
6、共同犯罪中,犯罪嫌疑人有未成年人的应分案诉讼,卷内需附该未成年嫌疑人的原始户籍证明及其法定代理人、亲属、邻居、村委会或居委会等辨认材料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。
7、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的,应使用透明密封袋密封移送;
8、交通肇事案件、故意伤害案件、寻衅滋事等人身财产损失案件,若卷中有收条、谅解书,需由公安给被害人做笔录确认、固定证据。否则需由公安机关在收条、谅解书中写明“属实”,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。
9、有被害人不作伤情鉴定的,由公安制作笔录确认、固定证据。
10、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的,需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前科劣迹情况、同时在卷内附判决书、释放证明、行政处罚书等。
11、案件中有在逃等“另案处理”人员的,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“另案处理”字样,并随案移送相关证明材料(详见《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“另案处理”案件的规定》)
12、犯罪嫌疑人如系投案自首,公安机关应出具到案经过。
13、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时不予装订,经我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,经对案卷进行电子扫描后,再对案件进行装订,由本院提供装订工具。
14、对存在以下情况的,一律不予收案:
(1)对起诉意见书、案卷材料不齐备,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,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,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。
(2)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,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;
第五条 案管中心工作人员接收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,应查明是否具备以下相关条件:
(1)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,案卷装订是否规范(起诉意见书一式十份;起诉意见书应书写规范;卷宗目录每卷独立编码,多册卷宗页码不连续编写,用铅笔编写页码)。
(2)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,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;对于现场勘验检查后提取部分实物作为检材后剩余的物品,要求随案移送;对不宜移送的,应当将其清单、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随案移送;在侦查环节询问时有同步录音录像的,应制作光盘,注明来源,随案移送;有涉案钱款的,要求直接存入本院指定的赃款账户,凭证附卷移交。对于物品已发还的,发还清单与扣押清单要相一致并附卷内;须出具估价鉴定证明的,应当按要求附相关证明。
(3)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,要求注明联系方式,并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,如有证人的亦应列明具体的通信联系方式。
(4)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,相关申请许可或告知材料要求附卷随案移交。
(5)有扣押赃款赃物的,需同时移送对赃款赃物的拟处理报告书。
(6)其它应当依法移送的材料。
第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复议的案件,应具备以下条件:
案件报送时间:收到《不起诉决定书》后七日内报送本院。
案件报送材料:提请复议意见书一式五份、不起诉决定书。
第七条 对移送本院案管中心的案件,经审查,符合受理条件的,工作人员填写《受理案件登记表》,签收案件,并在办案系统中录入案件受理信息后分流案件,通知办案部门领取案件及相关材料,具体程序按照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》执行。
第八条 以上受理案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